宁阳县环保局对环境违法行为首次实施“双罚”
发布日期: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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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阳县环保局对辖区某玻璃制品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实施了“双罚”,这是自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宁阳县首次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同时进行处罚。
5月初,宁阳县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玻璃制品厂需配套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未建设完成,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调查情况,对该厂作出罚款50万元,对负责生产的直接责任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不仅加大了处罚额度,还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改变了过去违法成本低的状况,有力打击了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宁阳县环保局 秦冰)